修業規定 -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定  :::
逢甲大學經營管理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規定
 
經93年9月22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93年6月7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92年1月15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經91年10月28日所務會議通過

壹、修課要點

一、修讀課程分必修與選修,課程科目見科目表。

二、前兩年每學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三學分,亦不得超過十二學分。

三、修滿三十九學分(含碩士論文),始得畢業。MBA修業年限為1年至4年。


貳、指導教授

一、研究生須在研一第二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選定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為指導教授,非本校教師可為共同指導教授,並提交指導教授簽名之同意書。

二、更改指導教授必須經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的書面同意。如有異議,由執行長協調之。


參、學科考試

一、研究生已修習第一學年所有必修課程者,可申請參加學科考試。

二、學科資格考試分別以書面審查及口試方式進行。

三、學科考試科目各科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不及格者得於一學期後申請重考。


肆、學位考試

一、研究生在提出學位考試前,必須通過學科考試,且修滿規定學分。

二、研究生於完成論文初稿後,應依本院行事曆規定日期檢具指導教授認定書及學位考試申請書、口試委員建議單各一份,申請學位考試,經核准後始得參加學位考試。

三、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碩士學位考試不及格者,在修業年限未屆滿前,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申請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仍不及格者即予退學。


伍、修訂及實施

一、本規定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之,修改時亦同。

二、其他有關規定,請參照逢甲大學學則。

三、本規定自九十二學年度入學新生始適用。